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2011—2012)
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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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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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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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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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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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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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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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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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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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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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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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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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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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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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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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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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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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有
各
行
業
的
平
均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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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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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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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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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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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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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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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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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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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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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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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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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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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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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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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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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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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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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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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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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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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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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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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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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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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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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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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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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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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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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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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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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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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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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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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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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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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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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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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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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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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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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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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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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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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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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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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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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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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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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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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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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以上第1—4項依據湖南省統計局提供的二O一O年統計數據,第5項按省財政廳頒布的《湖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湘財[96]行字第136號)的標準執行。
2、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參照第1項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第2項計算。
4、喪葬費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14637.6元)。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其誤工費參照第4項計算。
6、凡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進行損害賠償調解時,均參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