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奪案,被告人朱某和楊某因犯搶奪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一年,并分別被處罰金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的一天,當晚10時許,被告人朱某與楊某騎著摩托車一路尾隨著一名單身女子,尾隨至縣城一偏僻路段時,二被告人趁被害人李某不備,將李某提的手提包搶走,包內裝有現金10000余元、手機一臺、身份證和銀行卡等物品,二被告人得手后駕車逃離現場。不久,二人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和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且朱某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一直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但總有個別人為一己私利鋌而走險與法律對抗,最終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嚴懲。